1、缆线不应布放在电梯、供水、供气、供暖、强电等竖井中。
2、干线子系统应选择干线电缆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且宜选择带门的封闭型综合布线专用的通道敷设干线电缆,也可与弱电竖井合用。
3、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BD)和跳线以及设备间至各楼层交接间的干线电缆组成。
4、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总对数和光纤芯数,其容量可按本规范3.0.3条的要求确定。对数据应用应采用光缆或5类对绞电缆,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超过90m,对电话应用可采用3类对绞电缆。
5、如果设备间与计算机机房和交换机房处于不同的地点,而且需要将话音电缆连至交换机房,数据电缆连至计算机房,则宜在设计中选取不同的干线电缆或干线电缆的不同部分来分别满足话音和数据的需要。当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系统予以满足。
6、干线电缆宜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