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艳洁
编者按:“果粉”眼中的苹果是完美的,各国政府眼中的苹果公司是狡诈的。苹果公司的创新思维赢得了世界的认同,但它善于钻各国的法律漏洞,频繁涉嫌避税,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政府绞尽脑汁希望苹果付出与其所得相匹配的税金,但事与愿违,苹果公司利用所谓的避税“天堂”,以至于欧盟展开了对所有成员国的调查。
利用国别税法差别是跨国公司避税一贯做法,虽然各国一直在防堵法律漏洞,但基于各国发展程度和战略的差异,“避税天堂”一直存在。如何在税收公平与企业发展间寻找平衡点,也成为世界性的命题。
一线调查
“取道”爱尔兰 苹果涉嫌避税引美、英全球调查
iPhone、iPad、iPod等苹果系列产品在全球的热销已经为自己构建了一个数量庞大、忠诚度高的“粉丝圈”,每次新产品的发布和上市都能吸引全球消费者的注意力,苹果公司的设计、苹果企业领导的个人魅力都在为这家企业塑造全球影响力。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苹果公司却成为许多国家政府指责的对象,除了在亚洲展现的“血汗工厂”一面外,苹果公司更被贴上了避税、逃税的标签。
实际上,被指责和调查的不只是苹果公司,亚马逊、星巴克等广为人知的企业也“帮上有名”。
2014年12月17日,欧洲委员会宣布将对政府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调查扩大到欧盟所有成员国,要求所有成员国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操作信息,以及2010到2013年间接受税收事先裁定的企业名录。2013年,欧洲委员会已经要求一些成员国提供相关信息。
作出这一决定的背景是,欧洲委员会发现一些成员国给予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成本分担协议等税收事先裁定方式提供税收政府补助,使得这些企业收入大部分免于缴纳所得税。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11月6日,欧洲委员会已经启动了对苹果公司和星巴克的正式调查程序,10月7日,启动了对亚马逊的正式调查程序。
欧洲委员会负责市场竞争政策的委员薇丝塔格(Margrethe Vestager) 称,“我们需要全面了解欧盟内的税收事先裁定,来确定单一市场内的竞争是不是因为某些选择性税收优惠被扭曲了。我们将利用这些信息为公平的税收而抗争。”
而早在几年前,美国就启动了对微软、惠普、苹果等企业的境外转移利润调查,调查结果发现,这些企业通过税务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给美国带来几十亿至几百亿美元的损失。目前美国正在讨论税法改革,以改变这一现状。
《镜报》报道称,英国等国家也已经和中国联手,追查苹果、亚马逊等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超低税率
欧洲委员会2014年6月开展的针对爱尔兰等国家给予苹果公司的税务优惠调查认为,该项优惠涉嫌操作不当且违法,因此宣布11月6日开始正式深度调查程序。
美国参议院2013年的调查报告认为,苹果公司的海外税率低到不可思议,该企业涉嫌利用美国税法漏洞转移利润和避税。
苹果2014年财报显示,苹果公司的全球净销售额为1827.95亿元,全球有效税率为26.1%,所得税准备为139.73亿元。这份财报没有给出苹果公司在各个国家分别的所得税率、税额和税基。不过,2013年,美国参议院报告显示,2011年,苹果公司称全球有效税率为24.2%,该税率包括美国联邦税率20.1%,州税率2.3%,海外税率1.8%。但实际上,苹果公司负担的有效税率远远小于这些数字。
美国参议院报告称,苹果公司告诉调查人员,其2011、2010、2009年的海外税率分别是0.05%、0.06%、0.1%。报告称,由于极低的税率,苹果公司2011年和2012年避免了125亿美元的美国联邦税。
英国媒体称,苹果公司公布,2013年在英国收入1亿英镑和5900万英镑利润,缴纳1140万英镑的税额。但专家估计,当年苹果公司在英国的销售额高达100亿英镑。英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0%。而若按实际收入计算的话,苹果公司在英国的税率还不到1%。
澳大利亚媒体《澳大利亚金融观察》称,自从2002年以来,苹果公司在澳大利亚的销售额总计约有270亿澳元,但是只向澳大利亚税务部门支付了营业额0.7%的税额。该媒体估计90亿澳元的利润都被转移到了避税天堂。
悉尼大学高级讲师Antony Ding称,这意味着,买一台600澳元的iPad,550澳元都流向了苹果爱尔兰公司,其中220澳元不用向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缴税。
“取道”爱尔兰
美国企业最高所得税为35%,在全球排前列。美国参议院报告称,苹果公司之所以能够躲避掉高额税款,是利用了美国税法中的漏洞,通过设在海外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
按照美国税法,居民公司(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法律组成或创建的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但是美国税法中的一些例外条款规定,只要海外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没有返回美国国内,该公司就可以暂时不为这部分利润缴税。同时,苹果公司通过和海外子公司签订(研发)成本分摊协议,将部分知识产权收益转移到海外。在此之上,苹果公司又以“当地大型雇佣者”身份,和爱尔兰政府协商了极低的税率。
苹果公司的全球销售分为两大部分,其爱尔兰子公司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ASI)负责除美洲之外的销售业务,美国总公司负责南北美洲地区的销售。ASI负责从第三方制造商,比如中国的富士康,廉价购买苹果产品,再以高价把产品卖给苹果国际分销公司(ADI),再销往欧洲、非洲、大洋洲、中东、印度、亚太等地的苹果零售店或苹果经销公司。这样一来,ASI接收除了美洲以外的全球所有销售收入。
苹果公司2014年财报显示,当年除美洲地区外所有净销售额为1175.63亿美元。当年毛利705.37亿美元,毛利率38.6%,国内和海外净销售额分别占比38%和62%。
美国参议院的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4月,苹果有1450亿美元现金储备,其中大约1020亿美元存在海外。在这笔庞大的海外现金中,有740亿美元存放于爱尔兰子公司。而在2009~2012年,苹果公司几乎没有为这笔现金缴纳税款。
苹果选择在爱尔兰收钱的重要原因就是,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非常低,只有12.5%。不仅如此,作为欧盟成员国的爱尔兰,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的交易,免缴所得税。
欧洲委员会公开的调查报告显示,最早在1990年,苹果公司就以在当地雇佣了1500人左右、最大雇佣者的身份,向爱尔兰政府争取减少税基。
1991年,苹果公司和爱尔兰政府达成税收事先裁定,规定苹果在爱尔兰注册成立的子公司、ASI的母公司——苹果欧洲运营公司(AOE)净利润为运营费用的65% 到20%(如果运营费用高于6000万~7000万美元)。而ASI在爱尔兰的净利润按运营费用的12.5%(排除再销售的材料)计算。这一协议一直执行到2007年。
2007年,重修修订的协议将净利润定为AOE运营费用的10%~20%、知识产权收入的8%~9%。ASI的净利润为其在爱尔兰运营费用的8%~18%。
欧洲委员会调查报告显示,即使是当时的磋商记录也称,这个裁定数额“没什么经济依据”。
报告说这些税收事先裁定为苹果在爱尔兰争取到了低于2%的税率。2011年,ASI为220亿美元的销售额仅支付了1000万美元的所得税,税率仅为0.05%。需要说明的是,尽管ASI缴纳了一部分税,这个在爱尔兰成立的公司声称不属于任何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
利润转移
美国参议院报告称,苹果还通过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greement)来转移利润。成本分摊协议是转让定价的一种形式。苹果总公司和ASI、苹果欧洲运营公司(AOE)之间签署有成本分摊协议。通过这个协议,ASI和AOE拥有了苹果产品知识产权在海外地区的经济权益即专利使用费用。美国法律允许美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可以留取通过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直到这家海外子公司把利润转回美国才需要交税。苹果公司在美国参议院的听证会上明确表示,没有将利润转回国内的打算。
苹果公司利用的美国税法中的漏洞还有“同一国家例外”。
“同一国家例外”允许在同一国家内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免除缴税。苹果国际运营公司(AOI)、AOE、ASI、ADI等都是在爱尔兰成立的苹果子公司,AOE、ASI等子公司付给母公司AOI的股息不必纳税。根据爱尔兰税法,AOI不是爱尔兰的税务居民,不必向爱尔兰缴税。苹果公司称,2009到2011年,AOI的净收入占到苹果全球净利润的30%。
AOI是苹果公司在海外最高级别的子公司,是其他海外分支的母公司,由苹果直接和间接100%控制,1980年在爱尔兰注册。尽管AOI和苹果其他在爱尔兰的分公司共享一个通讯地址,但是AOI在爱尔兰没有实体、也没有任何雇员。AOI的三名主管和官员同时也是其他苹果公司的雇员,其中两位是苹果总公司的雇员,住在加州,另一位是苹果国际分销公司的主管,住在爱尔兰。在2006到2012年33次董事会议中,32次都是在苹果加州总部开的。
广受指责
欧洲委员会的报告显示,不仅爱尔兰给予苹果公司的税收事先裁定的低纳税收入没有经济依据,从1991年执行到现在的优惠政策(2007年修订过),执行期限似乎也太长了。该报告举例称,欧盟其他成员国对于税收事先裁定价格的有限期一般是3~5年。
尽管爱尔兰税务部门坚称,苹果公司缴纳的税额和其在爱尔兰的经营活动相一致,欧盟仍然认为苹果公司享受了长期税收优惠。
而在美国参议院看来,苹果公司在爱尔兰设立的子公司,可以看作是为了税务目的设立的,因为产品从第三方生产商(中国企业)到ASI、再到ADI这个程序中,产品的实际所在地并没有经过爱尔兰,而是从生产商直接运送到最终销售商、零售商店。
欧盟和美国都认为,尽管苹果在操作上很好的借鉴了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公平原则”,但是结果并不符合这个原则。
面对这些质疑,苹果公司在声明中辩称,公司“所有的业务都遵循最高的企业道德标准,符合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的要求……我们为本公司的所有贡献感到无比自豪”。苹果公司称其一直在缴纳数额庞大的税费,为地方政府、州政府及联邦政府提供了财政支持。“在2012财政年度上半年当中,我们的美国业务已经创造了将近50亿美元的联邦及州所得税。苹果公司已经跻身于美国顶尖所得税纳税大户的行列……我们绝大多数员工都在美国,在全美50个州的全职员工总数超过了4.7万人。”
爱尔兰投资发展局全球首席执行官Martin D.Shanahan表示,这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是存在差异性的,有一些公司利用各个国家之间税收体制的差异性而实现了少交税的目的。爱尔兰也非常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层面的讨论当中来,做了一些改变。
美国《国会研究》201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称,1952年美国公司税占联邦税收的32.1%,个人税和工薪税各占42.2%和9.7%。现在,公司税仅占8.9%,个人税和工薪税各占41.5%和40%。
美国参议院报告援引Audit Analytics研究称,从2008到2012年,向SEC报告称将未缴税收益用于海外无限期再投资的罗素3000企业增加了11.4%,未缴税投资数额增长了70.3%。
受二十国集团委托,2013年,OECD发起了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试图以“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为原则,重新界定国际税收规则;尤其要避免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造成对主权国家税基的侵蚀。
2014年9月,OECD公布了7项成果。OECD税务政策中心主任圣亚当斯(Pascal Saint-Amans)称,大型跨国企业试图通过法律安排、减少缴税的行为备受关注。“这是不公平的,也不应该,因此我们要解决国际性的税务问题,改变规则,让这种行为难以再发生。”
7项成果对转移定价有了新的定义,参与国同意采取各国独立的税务模式,即公司在每个国家都要单独报税、利润等。不过,这些意见尚需税务部门批准。
共有44个国家参与该项目,其中34个OECD成员国,10个非OECD成员国。中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苹果们在中国的税务之谜
大型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收制度差异,通过法律安排转移利润的行为愈演愈烈。在G20、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组织发起国际性行动计划的同时,中国也开展了打击国际逃避税的行动。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12月初公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旨在打击国际逃避税。该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本办法。此外,据外媒报道,中国已经和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6个国家开展联手打击一些跨国企业的国际逃避税。
几年间,尽管媒体已经几次质疑苹果公司在中国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缴税,但迄今为止苹果方面在中国的税务信息一直没有公开。
2014年10月苹果公司提交给美国证监会(SEC)的2014年10-K表格(即2014财年年报)中显示,2014财年中,全球净销售额为1827.95亿美元,其中大中国区(包括台湾、香港)的净销售额为298.46亿美元,同比增长17%,是苹果公司全球业务区域内净销售额增幅最高的区域。不过该报告并没有公布苹果公司在中国的缴税情况。目前,跨国企业的年报并没有被强制要求公布国别税务情况。
2013年美国参议院的报告认为,苹果公司利用了美国税法的漏洞逃避税务责任。其中一个漏洞是“制造商例外”。该原则允许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买和销售交易不被计入缴税范围,前提是其中一方改变或者增加了商品价值。苹果公司称,目前尚不明确它对第三方生产商——如中国的富士康——的监管是否让其符合这一条款。但是美国参议院认为这一条款的门槛极低。
此外,2013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和一些媒体质疑,苹果公司在线商店在中国销售的数千款应用软件的收入是否纳税。苹果公司2011年允许内地消费者直接用人民币购买应用软件。该研究会的专家认为,苹果公司总部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国公司设在上海,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生产苹果手机,在北京开办了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公司搭建的销售平台设置在美国本土,且利用互联网从我国空间无线频率通道将这种交易辐射到中国用户,但苹果公司销售的中文应用程序从未向中国海关缴纳过关税。
不过,亦有人认为,苹果应用商店的“线上数字服务交易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典型的‘跨境交付’,加入世贸后的中国不得就此行为征关税”。
苹果公司在中国的缴税情况如何,记者未能从苹果公司总部和大中国区获得回复。
中国在行动
中国是参与BEPS(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的成员国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反避税对税收增收贡献为469亿元,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37倍。相比2013年税收总额约11万亿元的规模而言比较小,但增速较快。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加大力度跨境税源的税收管理,各国税源竞争日趋激烈。国际税收的重点在原有税收管辖权划分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基础上,更加侧重于打击跨国公司的双重或多重不纳税行为。
目前,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总量全球排名第二,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排名第三,跨国税收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课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发布的《办法》政策答记者问中,国家税务总局称,只有当一项避税安排不能够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中任何一项具体反避税条款时,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也就是说,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所有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该《办法》不适用于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称,考虑到反避税案件的复杂性,一般反避税的立案调查和最终结案都需要经过税务总局的批准。主管税务机关的立案申请,以及不予调整或初步、最终调整方案都需要分别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审核决定。
该《办法》规定,一般反避税案件立案后,被调查企业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可以在60日内(或申请延期)提供资料说明安排的商业目的等信息,证明其税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在结案阶段,被调查企业如果对《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存在异议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异议。
而作为国际联合打击逃避税行动计划的BESP,将涉及到加强国际税收相关信息透明度,重新定义转移定价、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税务征管等议题。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BEPS行动计划将产生三个层次的规则协调。第一是对各国国内税收立法的建议;第二是修订所得税领域的国际规则,主要是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其注释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三是形成多边法律工具,进行多边税收协调。第一个层次涉及立法主权;第二个层次涉及双边谈判权;第三个层次则要求参与国让渡各自的立法主权和双边谈判权。三个层次均主要涉及国际交易的所得税政策协调,与资本、技术和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直接相关。